(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岳登毅与李瑞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登毅,李瑞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岳登毅,男,汉族,1962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代理人:李绍均,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李瑞炳,男,汉族,1961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岳登毅因与被上诉人李瑞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登毅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岳登毅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登毅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2500.44元,减半收取1250.22元,由上诉人岳登毅负担。审 判 长 陈笑尘代理审判员 邱程辉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