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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于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于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于某甲,农民。被告于某乙,农民。被告于某丙,农民。被告于某丁,农民。被告于某戊,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诉被告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于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