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桂珍与崔广和、张永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珍,崔广和,张永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珍,女,1944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崔广和,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张永玲,女,1952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刘桂珍诉被告崔广和、张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桂珍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7100元、逾期利息2588.5元、案件受理费271元,合计29959.5元。执行费3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缴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至额满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 涛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跃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