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8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岛立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立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80059号原告青岛立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岩,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鑫,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立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立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青岛立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青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