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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陶国良,徐孝兰,汪达富,周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61-2号原告: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魏荣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晓梅,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汪达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陶国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陶国良。被告:徐孝兰,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汪达富。被告:周丽,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陶国良、徐孝兰、汪达富、周丽的银行存款2240000元。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应当解除对被告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陶国良、徐孝兰、汪达富、周丽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陶国良、徐孝兰、汪达富、周丽银行存款22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晓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