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姚孝辉与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孝辉,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584号申请执行人姚孝辉。被执行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育才路育才大厦A5-2。负责人:高岩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2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孝辉与被执行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姚孝辉支付案款177153.5元人民币,双方就本案再无债权债务纠纷,现被执行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执行费1168元人民币交至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黑博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