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振虎申请执行王成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振虎,王成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502号申请人周振虎,男,1973年6月5日,汉族,住郸城县秋渠乡何庄行政村何庄。被执行人王成具,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住郸城县秋渠乡马洼行政村任岭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郸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成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成具所有的雷沃牌农用收割机一辆及农用四轮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展贤亮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