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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俊青与被执行人张磊、张敬、张富、何伟英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青,张磊,张敬,张富,何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331-2号申请执行人张俊青,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张磊,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张敬,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张富,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何伟英,女,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青与被执行人张磊、张敬、张富、何伟英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唐 文 山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