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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志侠与吴泽宇、王佩儿、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4民三初118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侠,吴泽宇,王佩儿,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84号原告:吴志侠,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吴泽宇,住址同上。原告:王佩儿,住址同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世昌、张倩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侠、吴泽宇、王佩儿诉被告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侠、吴泽宇、王佩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侠、吴泽宇、王佩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吴志侠、吴泽宇、王佩儿负担。审 判 长  程秀建人民陪审员  马 明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