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要法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杜惠敏、朱祥庆、甘祖海与宁波市北仑区甬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高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杜惠敏;朱祥庆;甘祖海;宁波市北仑区甬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杜惠敏。申请执行人:朱祥庆。申请执行人:甘祖海。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甬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杜惠敏、朱祥庆、甘祖海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甬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民二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242038.80元及逾期利息。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甬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居住地在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依法委托北仑区人民法院执行,但受托法院至今未有回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要法执字第5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