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4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大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姚美学所有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大申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美学,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恒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4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大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龙西社区。法定代表人沈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守堃,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美学,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超,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35158-9,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1幢汇杰广场23楼。法定代表人乔海滨,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南京恒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79073-6,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北沿路中前公寓5A-402。法定代表人冯成亮,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正伊,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大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美学、原审第三人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投公司)和南京恒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成公司)所有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堃,被上诉人姚美学的委托代理人魏超,原审第三人铁投公司、恒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正伊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申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 林代理审判员 左自才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