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见忠与章国权、杭州易高机电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见忠,章国权,杭州易高机电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720号原告李见忠。被告章国权。被告杭州易高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红芳。委托代理人章国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张伟钢。委托代理人韩建强。原告李见忠诉被告章国权、杭州易高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高机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萧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郦金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见忠,被告章国权和易高机电公司委托代理人章国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萧山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2月22日17时30分许,被告章国权驾驶被告易高机电公司所有的浙a×××××号小型轿车在商城南路一油树下村未保持安全车距,在��东向南左转时撞到前方同向左转的由原告驾驶的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驾驶员张守朝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本案肇事车辆向被告人保萧山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物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强制保险期间内。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章国权、易高机电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车辆修理费2950元、交通费200元、护工费1750元(250元/天×7天)、车辆折旧损失5000元,合计9900元;人保萧山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单、修理清单、修理发票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根据责任承担。被告人保萧山公司作为肇事车辆强制保险的承保人,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见忠2000元;因被告章国权系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故剩余950元应由易高机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保萧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见��因事故造成的损失2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杭州易高机电有限公司赔偿李见忠因事故造成的损失95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李见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杭州易高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玮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