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良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龙柱财与叶伟宁、叶万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龙柱财。委托代理人:龙华。被执行人:叶伟宁。被执行人:叶万群。被执行人:南宁市宇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快速环道与秀灵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雷华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负责人:王渺,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龙柱财申请执行叶伟宁、叶万群、南宁市宇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叶伟宁、叶万群、南宁市宇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伟宁、叶万群、南宁市宇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喜杰代理审判员  盘利斌代理审判员  吕 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