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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东伟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被 告 人 黄 某 某 犯 诈 骗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前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住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7月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称其正在运作承包前郭县达里巴乡达里巴村旱田改水田土地平整工程,让被害人姜某甲、姜某乙与其合伙承包该工程,虚构其要到土地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谎称要给土地部门领导送礼,骗取姜某乙人民币49900元。2014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返还姜某乙。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称其正在运作承包前郭县达里巴乡达里巴村旱田改水田土地平整工程,让被害人姜某甲、姜某乙与其合伙承包该工程,并虚构自己要到土地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谎称要给土地部门领导送礼,骗取姜某乙人民币49900元。2014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返还姜某乙。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014年2月份,我和荀某某、姜某甲吃饭时,荀某某提起我在运作前郭县达里巴乡达里巴村小五队旱田改水田平整土地的事,荀某某和姜某甲说,到时平整土地能整出不少的土,这土可以卖不少钱,小五队的村民也都同意,而且也写了联名申请,但是现在缺个土地局的批文,批文下来就能拉土。荀某某还和姜某甲说我现在没钱去运作土地局批文的事,我就和姜某甲说让他借我5万元钱,姜某甲说回家研究研究,后来姜某甲说5万元钱可以借给我,但必须得在拉土这事上算他们家一股份,挣钱得平分利益,我开始不同意。荀某某就和我说,姜某甲人挺好的,你俩就整吧,有机会挣钱大家都挣点。2014年2月20日,我和荀某某、姜某甲、姜某乙在松原大路粮食国土大厦前面荀某某的车中研究土地平整的事,我说要想合伙干这土地平整的工程,就让姜某乙家拿5万元,我用这钱运作土地局批文的事,这钱作为人情费,具体怎么办就由我来运作,等能拉土的时候咱就拉土分钱。2014年2月23日我雇王景波的车去的姜某乙家在单家围子的“彭博珍珠岩苯板”商店,姜某乙说5万元准备好了,存在一张农村信用社卡里,我和姜某乙一起到县里找人办事,让我晚上等电话,我就把卡给姜某乙了,晚上,王小东打电话说事办不了。2014年2月24日我雇王景波的车找姜某乙,我让姜某乙去和我送礼去,姜某乙说让我给他出个欠条,我就给姜某乙出了张借款5万元的欠条,姜某乙把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和密码给了我,我们坐车去前郭县鑫宇祥和苑,具体几号楼我记不清了,我上楼找王小东,让姜某乙在车上等我,姜某乙也要上去,我说人家不希望有外人出现,上楼见到王小东后,王小东告诉我这事他办不了,我就下楼了,下楼我和姜某乙说钱办事的人已经收了,让姜某乙回家等消息。2014年2月25日我到前郭县巴特尔楼下的农村信用社从姜某乙给我的银行卡中去了49900元钱,这钱我取出来后就用在我自己种地上了,也没用在办土地批文的事,事后姜某甲和荀某某都问过我这事办的怎么样了,我就敷衍他们说正在办,后来姜某甲就总打电话问我事办的怎么样了,我就骗姜某甲说批文已经办妥了,等着拉土吧,姜某甲和姜某乙就说要看土地局的批文,因为我手里也没有批文,就没给姜某甲和姜某乙看,因为土地平整这事一直没办下来,姜某甲和姜某乙就向我要钱,因为这钱都让我种地花了,我也拿不出来就一直没给姜某甲和姜某乙。2、被害人姜某乙陈述:2014年2月20日左右,荀某某开车拉着黄某某找到我和我父亲姜某甲,我们在松原大路附近的粮食国土大厦前面荀某某的车中谈黄某某旱田改水田这事,黄某某让我家拿5万元出来,他用这钱去给国土局的人送礼运作批文,批文办下来我们两家拉土分钱,当时荀某某说:等你们事成了,挣钱了别忘记给我点儿,然后我和我父亲还有黄某某就说现在还没办成呢,等办成了再说吧。我回单家围子的农村信用社就用我名开了张银行卡,往卡里面存了5万元钱,我把密码用字条写下来装在放卡的塑料皮卡里面了,2014年2月23日黄某某雇了一辆黑色轿车,就到我家单家围子的店找我让拿卡跟他去送礼去,然后车就开到了一个不知名的小区,我忘记是什么小区了,黄某某给一个男的打电话,意思就是说要给这个男的送钱办土地局批文的事,这个男的说有事,现在见不了面,我和黄某某又坐车回单家围子了,黄某某就和他雇的这辆车走了,2014年2月24日黄某某就又坐着头天雇的那辆黑色轿车,到单家围子我家店找我,让我和他送礼去,我让黄某某给我写了张欠条,上面注明黄某某欠我5万元钱,我就把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给了黄某某,黄某某收下卡后,就坐着他雇来的那辆黑色轿车拉着我到前郭县鑫宇祥和苑小区,车就停在了一个单元门的门口,几号楼我记不清了,黄某某就说他要上去给人家送银行卡去,我说我也跟着去,黄某某说收礼的人不方便有外人去,让我在楼下等着,然后我就在楼下等着了,大约过了十分钟左右,黄某某就下楼了,说钱办事的人收了,让我回家等信,后期始终也没有消息,我父亲就问荀某某事办的怎么样了,荀某某就说黄某某事正办着呢,我们给黄某某打电话,黄某某就说事已经办成了,等着拉土吧,我和我父亲要看土地局的批文,黄某某不给我们看,然后一直拖着我,也不说什么时候可以拉土,我和我父亲说如果办不下来就把钱还我们,可是黄某某还不还,直到现在黄某某还在拖我们,不给钱。3、被害人姜某甲陈述:2014年2月份我和同学荀某某的朋友黄某某吃饭时,荀某某说达里巴乡达里巴村小五队旱田改水田,需要平整土地,黄某某正在运作这事,如果运作成了能整出来不少土,能卖不少钱,现在黄某某运作的差不多了,就差土地局的批文了,但黄某某手头没钱运作这土地局批文的事,正四处借钱跑这事,黄某某就和我说让我借他5万元办批文的事,当时我没表态,回家和我儿子说这事,我儿子姜某乙同意了。2014年2月20日左右,我们在松原大路边粮食国土大厦前面荀某某的车上谈起这事,姜某乙回家后在单家围子的农村信用社用他的身份证开了张银行卡,存了5万元钱,密码写下来装在银行卡的塑料封皮里面。2014年2月23日晚上,姜某乙和我说白天黄某某来店里找他,让他和黄某某拿着银行卡去送礼,但是找的那个人有事,没有见到,就回来了,黄某某把送礼的银行卡还给姜某乙了。2014年2月24日黄某某又来我家店找姜某乙,黄某某是雇了台黑色轿车来的,黄某某进店后就要找姜某乙送礼去,姜某乙让黄某某给出的欠条。黄某某就给姜某乙打了张5万元的欠条,黄某某签字,按了手印,出完欠条把银行卡给黄某某了,他俩坐车走了,晚上姜某乙说他和黄某某去鑫宇祥和苑送的礼,黄某某没让他上楼,自己上去送的,下楼说银行卡人家已经收了,让咱回家等消息拉土,后期始终也没消息我就给黄某某打了几回电话,开始黄某某说正在办,让我等一等,后来我和黄某某说要是办不下来就把钱退回来吧,我们不参与土地平整这活了,黄某某就和我说批文已经办下来了,等着拉土就行,我和姜某乙说要看看批文,可是黄某某就是不给我们看,我们始终也拉不上土,黄某某就一拖再拖的,也不把钱还给我们。4、证人荀某某证实:2014年2月份,我跟姜某甲提起黄某某在办达里巴乡达里巴村小五队土地平整的事,平整土地能整出不少土,土卖了,能挣不少钱,黄某某找了不少村民签订土地平整协议,就差土地局批件下来就可以干活了,姜某甲回家就和他儿子姜某乙说了,姜某乙也想干。2014年2月20日左右我和黄某某还有姜某甲、姜某乙在松原大路边的粮食国土大厦前面我车里就研究了土地平整的事,黄某某让姜某乙拿5万元,用来办土地平整批件的人情费,这事由黄某某负责办理,过了几天姜某甲说姜某乙已经给了黄某某5万元人情费,并且黄某某也给他们出欠条了,说事办不成把钱给他们退回去,姜某甲让我问黄某某事办的怎么样了,黄某某和我说土地平整的批件正在办呢,眼看就办成了,让我告诉姜某甲等着吧,后来我又联系过黄某某几回,黄某某都说他正办着呢,我和黄某某说如果这事要办不成就把钱给姜某甲和姜某乙退回去,黄某某说马上就办成了,等着吧,就一直等到了现在。5、证人张某某证实:黄某某来找我,就说达里巴乡达里巴村小五队有块旱田地,村民意思要旱田改水田,他已经和旱田土地所有者达成协议了,他要承包这土地平整的工程,我说耕地动土是需要逐级申请,逐级审批,个人行为是不允许的,必须由村上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上向乡上递交申请,乡上通过开会表决,如果会议通过,乡上还得向县里相关部门递交申请,因为黄某某只是口头和我提到了这事,我没有接到任何部门给乡上的申请,我就拒绝了黄某某要进行土地平整的事情。达里巴乡达里巴村小五队没有土地平整这一工程。6、证人孙某某证实:2013年11月左右,我们村的村民黄某某来村委会找到我,说他想把小五队的旱田整改成水田,我告诉他整改土地的所有相关手续,并且整改土地的事情需要村委会上会研究,如果土地整改手续齐全,相关土地所有人同意,村委会表决通过才能让黄某某具体实施,我将相关流程告诉黄某某后,黄某某就走了,他也没再找过我。我们村没有人答应黄某某平整土地,他从来没向我们村提交过任何申请和相关土地平整手续。7、证人王某某证实被告人黄某某2014年2月23、24日两次雇他的车到前郭县里办事的事实。8、欠据一份证实2014年2月24日黄某某向姜某乙借款人民币5万元。9、返还笔录一份证明黄某某诈骗人民币5万元已返还被害人姜某乙。10、存款明细账一份证明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害人姜某乙的银行卡上提取现金49900元。11、土地平整申请书一份及15份空白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黄某某虚构旱田改水田的事实。12、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7月9日在前郭县第五中学附近将黄某某抓获13、身份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无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赃款收缴返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  华审 判 员 李  中代理审判员 韩 丹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严求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