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业磊与陈飞、李帅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业磊,陈飞,李帅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刘业磊,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陈飞,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李帅帅,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业磊与被执行人陈飞、李帅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1)肥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高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