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商辖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元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郑元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商辖初字第00015号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南工业集中区镇郭集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有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家华,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元明。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管辖。查明,原告提供了2008-2010年双方签订的三份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2、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起诉裁决。被告虽提出管辖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或管辖法院。双方约定,发生纠纷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起诉裁决,该约定不违背法律关于专属管辖及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原告依据该约定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郑元明所提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厉爱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