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沈汉平与安徽东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247号原告:沈汉平,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庆华,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保障站站长。被告:安徽东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思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汉平诉被告安徽东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汉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汉平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汉平负担。审判员 王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