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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委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瑞安市市东塑料制品厂与白世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市东塑料制品厂,白世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委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市东塑料制品厂,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下村文明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456894-9。法定代表人谢作元,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白世金。瑞安市市东塑料制品厂与白世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温瑞刑初字第10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世金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瑞安市市东塑料制品厂于2014年8月4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金额为987035元。瑞安市人民法院以本院管辖范围为由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白世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刑初字��1070号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康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