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吴某荣、姚某福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罗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3月9日出生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冲洞村立赖屯**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4年4月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莫某某,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姚某某,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冲洞村龙太屯二队**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4年4月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冯某��,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刑诉(201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昌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指定辩护人莫某某,被告人姚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二人种植位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冲洞村立赖屯后背山的桉树。经林业部门技术鉴定,被砍伐林地面积1.57公顷,林木蓄积量69立方米,林木出材量53立方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其种植的林木,数量巨大,违反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的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莫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某某系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形下,为了资助姚某某看病所需而无证砍伐合伙种植的林木,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冯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姚某某文化程度低,不懂得采伐林木需要办证,为了筹集看病的钱才砍伐合伙种植的林木,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为了筹钱治疗被告人姚某某的疾病,2013年12月中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经商量后,雇请工人砍伐二人种植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冲洞村立赖屯后背山的桉树。经林业部门技术鉴定,被砍伐林地面积1.57公顷,林木蓄积量69立方米,林木出材量53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2月2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的身份情况及作案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接受证据清单、承包荒坡合同书证实,梁某、吴某某承包冲洞村立赖屯的荒坡,时间从2008年9月3日至2028年9月3日。(4)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在砍伐立赖屯后背山的桉树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5)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材料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6)疾病���明书、门诊病历证实,2010年以来,被告人姚某某多次因脑梗等疾病住院治疗。2、证人证言(1)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0日,吴某某、梁某某将种植在东门镇立赖屯后山的速生桉采伐出卖。(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间,其父亲姚某某和吴某某决定将二人于2008年合伙种植在立赖屯后山桉树砍伐,由于其父亲姚某某身体不好,就由其出面与吴某某一起雇人砍伐。砍树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3)证人蒙某某、祝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间,二人受雇将立赖屯后背山的桉树砍伐。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8年其和姚某某开始合伙承包荒坡种植桉树,签订承包合同时是梁某代表姚某某签的,实际出资、种植、护理、追肥都是姚某某。2013年中��节前,姚某某想砍树卖钱治病,经与其商量后其同意。因姚某某腿脚不便,耳朵不灵,梁某又意外过世,于是他委托梁某某负责砍桉树的事,实际上砍树都是姚某某做主,砍伐林木出售后,按事前约定先除去费用、运费、肥料钱,剩下的钱由其和姚某某平分。采伐的时候其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8年其和吴某某合伙承包立赖屯的荒坡种植桉树,因当时其年纪大身体不好,于是委托梁某代表其在承包合同上签字,承包金是其卖杉树所得的钱。2009年开始种植桉树,之后的护林、追肥系其和儿子梁某某出资与吴某某一起做。2013年,其想砍树卖钱治病,经与吴某某商量后吴某某同意。因其年纪大腿脚不便,于是委托梁某某负责砍桉树的事,其没有分桉树的股份给梁某某。砍伐种植在立赖屯的桉树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4、鉴定意见罗林鉴定字(2014)004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砍伐巨尾桉林地面积1.57公顷,林木蓄积量69立方米,林木出材量53立方米。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无证采伐的林木地点的位置以及砍伐现场情况。(2)辩认笔录证实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分别辨认,指出二人滥伐林木的地点位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冲洞村立赖屯背山。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有林木6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应依法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系为治病需要而无证采伐林木,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二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自首,且系为了治病需要砍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结合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的犯罪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姚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审 判 长 潘玲玲人民陪审员 银 川人民陪审员 潘刚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永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