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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肖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捕前暂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金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1689。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丽萍,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培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陈丽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肖某从上家郑某处获得“大江”赌博网站账号(VVV6602,密码:123)后,便开始接受他人的“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其将投注情况及数额通过该账户上报给郑某,并收取投注额百分之十的提成,同时还积极发展下线会员。2013年10月,其发展钟某甲为其下线,钟某甲每周向其购买三次六合彩,每次投注人民币200元至700元不等。2013年12月被告人肖某又发展钟某乙为其下线,钟某乙每周向其购买三次,每次投注人民币100元左右。至案发时,被告人肖某收受他人投注共计人民币5万元左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并提交书面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肖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无异议,但辩称其收受他人投注的数额为人民币3万元左右。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认同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但有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肖某开设赌场的时间有异议,被告人肖某从2014年8月底左右才取得赌博网站的账号,开始开设赌场的犯罪;2.被告人肖某收受投注的金额应认定为2.5万元到3万元,获利应当是人民币3000元;3.有证据证明有开设下级账号的才能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本案被告人肖某仅使用了郑某提供的账号,没有下级账号,因此被告人肖某跟司法解释中网络赌博的代理不同,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4.被告人肖某参与犯罪的时间短、收受金额小,情节轻微;5.被告人肖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肖某适用拘役或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肖某开始收受他人的“香港六合彩”投注,再报给上家郑某,并抽取投注额百分之十的提成。2014年8月左右,被告人肖某从上家郑某处获得“大江”赌博网站账号(VVV6602,密码:123)后,便开始将投注情况及数额通过该账户上报给郑某。至案发时,被告人肖某收受他人投注共计人民币3万元左右,从中获利约人民币3000元。另查明,2014年10月10日6时许,公安机关根据部署在被告人肖某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湾岸金海花园6B-404房的住处将其抓获,并查获电脑主机1台,六合彩投注的登记表1张,人民币2400元、手机2部等。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告人肖某的供述;2.证人郑某、钟某甲、钟某乙、郭某的证言;3.搜查笔录、检查笔录;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5.提取笔录;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7.手机短信照片、六合彩网站照片;8.六合彩投注清单;9.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及开户资料;10.《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1.到案情况说明;1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13.物证:六合彩书籍2本、收据1个、计算器1台、手机2台。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间能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投注,抽取提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桂春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大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