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巴某某,女,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某某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巴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文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