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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申请人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定代表人黄德,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成,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定代表人肖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朝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芙,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成,被申请人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朝阳、彭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诉称: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衡仲裁字第63号裁决书依据的证据系伪造,且被申请人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4)衡仲裁字第63号裁决书。被申请人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辩称:被申请人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仲裁时提供的照片是真实的,申请人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没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的申请。申请人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证据一、录音光盘及文字记录,拟证明申请人已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广告合同;证据二、电脑截屏,拟证明QQ账号×××系被申请人业务网络平台,申请人已向该电子邮箱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证据三、质证及开庭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依据。被申请人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申请人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申请人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申请人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系视听资料,不能证明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解除通知,证据二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邮件,故对该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采信;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诉辨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衡仲裁字第63号裁决书所根据的证据是否系伪造;2、被申请人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认为:申请人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认为(2014)衡仲裁字第63号裁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四)、(五)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衡仲裁字第63号裁决书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或者被申请人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申请人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衡阳市第五人民法院要求撤销(2014)衡仲裁字第63号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雪峰代理审判员  文 芳代理审判员  吴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