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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湾指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南昌少春中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南昌少春中学,南昌少春国际中学,江西省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韶春,黄燕,黄斌,黄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湾指执字第9-4号(2012)湾指执字第10-4号(2012)湾指执字第11-4号(2012)湾指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广场南路。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住所地:南昌市北京东路。被执行人:南昌少春国际中学,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省政府大院。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郑韶春,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黄燕,女,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黄斌,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江西省新建县人.被执行人:黄树辉,男,汉族,广东省揭阳人,1964年3月12日出生.根据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南昌少春国际中学、江西省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韶春、黄燕、黄斌、黄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湾指执字第12号。与此同时,本院根据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对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江西少春印刷有限公司、江西怡佳贸易有限公司、郑韶春、黄燕、梅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南昌少春国际学校、江西少春基础教育考试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郑韶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昌安德利油脂有限公司、江西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同日分别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2)湾指执字第9号、(2012)湾指执字第10号、(2012)湾指执字第11号。鉴于以上四案主债务人即借款人均为南昌少春中学,四案借款本金共计54377550.17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共计567903元,本院决定四案合并执行,并于2012年2月13日依法作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所有的位于的土地(洪土国用登西2002字第××号,土地使用面积10028.7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6188.63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44××79、44××80、14××73,建筑面积分别为2153.76平方米、2153.76平方米、5699.48平方米)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学生公寓等)。鉴于以上案件诸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查封期限届满,为维护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所查封的财产进行了续封,现续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所有的位于的土地(洪土国用登西2002字第××号,土地使用面积10028.7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6188.63平方米)。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所有的位于南昌市XX路XX号的土地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44××79、44××80、14××73,建筑面积分别为2153.76平方米、2153.76平方米、5699.48平方米)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学生公寓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小贞审判员  董兴强审判员  左莉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光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