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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曹广同与魏洪刚、菏泽市牡丹区交通服务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广同,魏洪刚,菏泽市牡丹区交通服务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曹广同。委托代理人黄汝强,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洪刚。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交通服务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南街牡丹区公路局院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岳���办事处岳楼社区东风沙发家俱有限公司综合楼。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菏开民初字第20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魏洪刚提供现金担保,对被告魏洪刚驾驶的鲁R×××××号轿车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魏洪刚驾驶鲁R×××××号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 标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