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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四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峰、姚俊明与姚俊明、姚茂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姚俊明,姚茂芳,朱秀琴,潘建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四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张峰。委托代理人张菊萍,海门市余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俊明。被告姚茂芳,农民。被告朱秀琴,农民。被告潘建忠,农民。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戴松潮,海门市树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与被告姚俊明、姚茂芳、朱秀琴、潘建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文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仲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