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永宏与朱亮、任芳、白树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宏,朱亮,任芳,白树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592号原告王永宏,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吴宝霖,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亮,男,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任芳,女,汉族,现年35岁,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白树旗,男,汉族,现年39岁,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宏与被告朱亮、任芳、白树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该案另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5元,减半收取1832.5元,由原告王永宏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