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商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红香与黄其青、陆艳波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香,黄其青,陆艳波,茅建娥,启东市艺杰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商初字第0047-3号原告张红香。委托代理人张顺意、钱元昌,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其青。被告陆艳波。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健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建娥。第三人启东市艺杰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幸福岛7号。法定代表人茅建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茅建娥及第三人启东市艺杰工艺品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陆海荣、江丹丹,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香与被告黄其青、陆艳波、茅建娥,第三人启东市艺杰工艺品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张红香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晖审 判 员 姚桢荣人民陪审员 成剑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芊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