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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瑞丽市瑞涛实业有限公司与杨风芬、李开雄、刘国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丽市瑞涛实业有限公司,杨风芬,李开雄,刘国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瑞丽市瑞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丽萍,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风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开雄。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剑,瑞丽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刘国玉。上诉人瑞丽市瑞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风芬、李开雄、原审被告刘国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瑞丽市人民法院(2014)瑞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瑞丽市瑞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涛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许丽萍、被上诉人杨凤芬、李开雄共同委托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国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瑞丽市人民法院(2014)瑞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瑞丽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上诉人瑞丽市瑞涛实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向明阳审 判 员  张静玲代理审判员  王金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永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