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上列原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莱西市日庄镇郭格庄村8号”,无法送达。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伟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