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常宽丽与董培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宽丽,董培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常宽丽,女,1960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委托代理人常健康,男,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杏林镇老观台行政村二组。被告董培蕾,男,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屈超升,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渭南市前进路北段185号,中国人寿财产大楼四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宽丽与被告董培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宽丽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宽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常宽丽已交纳500元,撤诉后应退费250元,下余250元由原告常宽丽承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