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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梅爱媚、杨菊娥、周春仙等18人与唐明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保字第4号申请人梅爱媚、杨菊娥、周春仙等18人。申请人代表人:梅爱媚。申请人代表人:杨菊娥。申请人代表人:周春仙。被申请人:唐明正。系武义县王宅镇塘马服装加工厂业主。武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梅爱媚、杨菊娥、周春仙等18人的申请于2015年2月15日提交本院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唐明正(武义县王宅镇塘马服装加工厂业主)所有的价值122110.44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梅爱媚、杨菊娥、周春仙等18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明正(武义县王宅镇塘马服装加工厂业主)所有的价值122110.4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潘饶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