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胡志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玉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73号罪犯胡玉强,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丰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刑期自2008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止。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胡玉强于2009年4月3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36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6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胡玉强于2014年4月21日因殴打他犯被一次性扣3分,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胡玉强呈报减刑的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玉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