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092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十铺支行行长。被告:刘辉,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