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民一终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春华与王春红、杨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华,王春红,杨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一终字第7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华,女,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丁少臣,系上诉人之夫。委托代理人:肖春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红,女,汉族,住茌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延平,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春红之夫。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彬,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春华、王春红、杨延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3)茌民一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春华的委托代理人丁少臣肖春林,上诉人王春红、杨延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彬、上诉人杨延平的委托代理人张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3)茌民一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久强审判员 杜宏伟审判员 孔繁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书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