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307号原告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占刚。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郎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