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卞峰与王建、孙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峰,王建,孙丽华,董宪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56号原告:卞峰。被告:王建。被告:孙丽华。被告:董宪恒。原告卞峰与被告王建、孙丽华、董宪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峰撤回对被告王建、孙丽华、董宪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卞峰负担。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