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009号原告: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王之军,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甲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钟某甲负担。审判员 任华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