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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009号原告: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王之军,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甲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钟某甲负担。审判员  任华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