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崔义青与蒋春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义青,蒋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395号申请执行人崔义青,居民。被执行人蒋春华,居民。申请执行人崔义青与被执行人蒋春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建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完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法律并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多次与双方谈话,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法,终未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至今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也一时难以执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自觉履行及强制执行的客观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努力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法,终未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至今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采取强制措施执行也暂难以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建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熊 进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长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