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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兰某某,女,生于1979年10月19日,土家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农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地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海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