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商终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丁桂英与徐旭、张明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桂英,徐旭,张明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商终字第1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桂英,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吴思佳,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芊伶,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旭,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杨,宁波瑞联特油墨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史娇英,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桂英为与被上诉人徐旭、张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港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桂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桂英撤回上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港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丁桂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徐 栋审 判 员 黄海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