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无锡亿兆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机床铸造一厂(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亿兆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机床铸造一厂(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032号原告无锡亿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金城东路513号。法定代表人金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勤裕,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梦兰,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机床铸造一厂(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来秀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陆海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亿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公司)与被告上海机床铸造一厂(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亿兆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亿兆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2元,减半收取2096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16元(此款已由亿兆公司预交),由亿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亦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