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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与吴寨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吴寨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吴寨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诉被告吴寨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敏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