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石瑞贵与常德市恒华建设事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瑞贵,常德市恒华建设事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135号申请人石瑞贵,男。被申请人常德市恒华建设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柏子园社区单元路232号(实通铭苑1号楼2层北)。法定代表人吴济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石瑞贵因被申请人常德市恒华建设事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向申请人偿还债务。申请人于2015年0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恒华建设事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常德市恒华建设事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商品房、门面。申请人石瑞贵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瑞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德市恒华建设事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该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爱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