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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民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洪兵与邓荣玲、高德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洪兵,邓荣玲,高德汉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陈洪兵。申请人邓荣玲。申请人高德汉。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洪兵、邓荣玲、高德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洪兵与申请人邓荣玲、高德汉就陈洪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经冷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陈洪兵的医疗费由邓荣玲、高德汉已经全部承担。二、邓荣玲、高德汉再一次性赔偿陈洪兵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经济损失壹拾叁万元整(小写130000元)。三、以上协议内容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三方不再以此事发生争议、再次主张相关权利。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洪兵与申请人邓荣玲、高德汉签订的经冷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