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凡与向付春、李勇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陈凡,男,生于1980年10月5日,汉族,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向付春,男,生于1968年7月1日,汉族,住安县。被执行人:李勇宣,男,生于1975年6月19日,汉族,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付春、李勇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向付春、李勇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证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