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刑诉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邵某、朱某某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刑诉初字第0001号起诉人徐某某。本院收到徐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起诉状要求追究邵某、朱某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徐某某的指控缺乏罪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