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吕莉与天津市南开区婚姻服务中心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莉,天津市南开区婚姻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7号申请执行人吕莉。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婚姻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东里*号。法定代表人沈斌,主任。申请执行人吕莉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婚姻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5日申请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为执行依据的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795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0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