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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立保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岩与被申请人昌图县泉头镇联合村委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岩,昌图县泉头镇联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立保字第00003-1号申请人王岩。担保人田翠鹏。被申请人昌图县泉头镇联合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金伟,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王岩与被申请人昌图县泉头镇联合村委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泉头镇帐户上的修路专项拨款八万元予以冻结。同时,申请人以其财产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5年2月5日(2015)昌立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2015年2月6日申请人王岩在本院未向昌图县泉头镇经营管理站、泉头镇财政所及房屋登记管理机构送达前申请撤回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昌图县泉头镇联合村民委员会在昌图县泉头镇帐户上的修路专项拨款八万元(其中在泉头镇经营管理站帐户五万元,在泉头镇财政所帐户三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王岩与担保人田翠鹏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昌图县泉头镇x街x组x栋砖混结构商业用房(房权证号为昌村房权证泉头字第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一幢的查封。审 判 长  于迎志代理审判员  窦远光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