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剑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剑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张汉威,任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苗苗,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肖沛闳,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剑锋,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现住广州市。上诉人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剑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剑锋案外达成和解,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涛审 判 员 陈珊彬代理审判员 李 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志雄陈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