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军平与周录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平,周录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6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农民。被执行人周录魁,又名周录奎,男,汉族,生于1951年2月17日,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军平诉周录魁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000元,除已经支付的8000元外,尚欠2000元未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人王军平自愿放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周录魁已经将剩余的2000元执行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彻底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婷 来源:百度“”